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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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等)
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名称: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执法机构设置: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
3、办公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44号
4、联系方式:0531-88115102
二、执法职责、权限
济南市历城区城管局(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职责与权限(权责清单)
三、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
(1)事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正)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机关行使。
(2)事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
依据:【授权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法函〔2002〕170号.docx)
(3)事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
依据:【授权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济南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字〔2002〕280号.docx)
(4)事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
(5)事项:市容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授权
依据:【行政法规】《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通过)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方面许可、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提供有关技术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相关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城市市容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6)事项:其它有关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的授权
依据《中共济南市历城区委办公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行使市政公用、绿化管理、水行政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政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法程序
1、按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程序
2、按行政强制法的强制程序
五、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531-88023864
2、行政诉讼:
(1)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电话:0531-85833697、0531-85833696;
(2)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话:0531-89939110;
(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话:0531-76881991;
(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莱芜区文化东路6号,电话:0531-76213002;
(5)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地址: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话:0531-88986026。
六、投诉举报
在执法工作遇到问题请拨打0531-12345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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