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凤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电动车充电收费价格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政策落实情况
2023年1月18日,济南市发改委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用电价格、其它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区发改局认真学习相关政策,主动将相关价格政策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并加强与区市场监管局沟通,做好价格政策信息共享,促进价格政策咨询与监督检查有效衔接。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定价及相关价格政策
按照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输配电价格政策制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区级无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定价权限。
根据省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系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自行车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具体标准由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在非电网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价格执行接网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感谢您对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关心关注,针对您提出相关建议:下一步,区发改局将深入学习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相关政策,加强与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街办配合,做好相关价格咨询受理,加大价格政策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区政府网站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价格宣传,不断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提高辖区群众价格知情权,切实维护群众价格利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历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