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涉案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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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办案需要,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于2026年1月19日对以下车辆依法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联系到车辆当事人(权利人),现予以公告。
序号 | 车牌号码 | 车架号 | 车辆类型 |
1 | 鲁A76KH5 | LJ12EKR19B4302704 | 江淮同悦轿车 |
2 | 无 | 无 | 长安之星面包车 (王舍人街道绿城春风心语营销中心附近查获) |
上述车辆的查扣及证据登记保存,系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之规定作出。
请上述车辆当事人(权利人)或相关权利人自证据登记保存开具之日起七日内,携带以下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辆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能够证明车辆来源合法的其他相关材料。前往济南市历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配合处理并主张权利。
当事人如对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有异议,有权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城区稼轩路10996号
联系电话:0531-88270859
特此公告
济南市历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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