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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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后附:
1、历城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工作流程一览表(表一)
2、历城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表二)
3、历城区专用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表三)
表一
表二
历城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
申请单位地址 | 服务学校名称 | |||||
学校类别 | 初中□ 小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 | |||||
接送学生类别 | 初中生□ 小学生□ | |||||
车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核 载 人 数 | ||||
驾驶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有无违章记录 | |||||
服务路线 | 停靠站点 | |||||
服务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所在乡镇(街办)教育办签署意见并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所在乡镇(街办)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所辖交警中队签署意见并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1、车辆类型为大型校车、中型校车。
2、申请人是个人者,申请单位可填个人姓名。
3、服务路线为接送学生的路线,停靠站点为服务路线沿途所接送学生的村居或站点。
表三:
历城区专用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申请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 服务学校地址 (县区、乡镇、村街) | |||||
学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车辆所有人 | |||||
车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
厂牌型号 | 使用性质 | |||||
注册日期 | 核定载客人数 | |||||
车辆检验记录 |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行驶里程 | 车辆违法记录情况 | |||||
交强险情况 |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 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 |||
行驶路线 | 起点: 终点: 途径: | |||||
停靠站点 | ||||||
提交材料审核 | 1、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和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4、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6、必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 |||||
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行政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行政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行政公章) 审查人: 年 月 日 | ||||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行政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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