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25-03-11

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2022年1月11日该修订稿经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第十三届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历城区工业北路969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2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南市历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历城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方向是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培养三年制中专、五年制高职学历教育技术应用人才,开展相关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初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工作,培养技术应用人才,进行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控技术应用、机电技术应用、智能制造与工业机器人技术、物流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电子商务、学前教育、汽车运用与维修等专业的中专学历教育、三二连读中高职贯通分段培养专科学历教育、3+4中高职贯通分段培养本科学历教育、五年制高职学历教育及相关职业培训。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本单位设置中国共产党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党总支委员会,设党建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建工作,配备工作人员3人。

第十七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南市历城区教育和体育局,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党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本单位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单位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和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本单位评价和考核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党总支。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教务科、政教科、总务科、组织人事科、实习指导就业科、财务科、保卫科等8个编制机构,另备案设置党建办公室、工会、团委、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4个内设机构和综合系、学前教育系、春季高考部3个教学教辅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综合科负则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组织人事科负责学校专门人才培养、人事管理、师资配备、师训干训等工作。

教务科负责全校教学管理的协调和对各教研组的教学业务指导,负责教材订购、图书馆管理、师资管理、教学教研、教学督导、报刊征订等工作。

政教科负责全校学生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对各级部学生管理的业务指导,负责全校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助学金管理等。

总务科负责学校资产管理与维修、基建管理、日常修缮、供用水、电及冬季取暖、办公用品供应、食堂管理、学生热水供应、澡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及校园保洁等。

实习就业指导科负责全校性招生政策与策略的制订、招生宣传资料的准备,生源基地的开发、建设、巩固、协调,学生录取相关工作,学生实习就业基地的开发、建立与协调,学生就业指导和培训,学生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与协调,校企、校校合作办学等。

财务科负责财务预决算、内控管理和教职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保卫科负责学校财产、师生人身安全保卫工作,疫情防控工作等。

党建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党总支做好组织发展、干部任免等工作。

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团委负责团组织的发展和团员的教育工作。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协同政教科具体指导学生会和学生干部工作,做好学校的宣传报道工作。

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负责学校山东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五年一贯制高职学校的创建等重点项目的推进,校企合作、社区教育培训和职教赋能培训等。

综合系负责计算机网络技术、虚拟现实应用技术、会计、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机电技术应用、数控技术应用、智能制造与工业机器人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等专业的教育教学、实习就业、校企合作等管理工作。

学前教育系负责学前教育等专业的教育教学、实习就业、校企合作等管理工作。

春季高考部负责“3+4”中高职贯通分段培养本科、职业教育高考班的教育教学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区委、区政府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经民主集中推荐,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执行党总支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代表单位签署重要文件;行使党总支的其他授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负责人离任后,变更新的负责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分别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考核、奖惩、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2022年1月11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学校党总支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党总支。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提交举办单位审核同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54

信息发布总数

189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