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告知书
字号:
大 中 小



社会组织告知书
各区管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和政策规定告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1.印章、银行账户备案。持登记证书和刻章介绍信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完成后,到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平台(http://zwfw.sd.gov.cn/JIS/front/login.do?uuid=xPPyDRic1rWZ&gotourl=)提交银行账户、印章备案,网上申报显示受理后,将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表原件,连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并提交或邮寄至区民政局社管科(207房间)。(邮寄时请使用中国邮政EMS,邮寄地址:济南市华信路13-2号207房间,收件人:历城区民政局联系电话:0531-88161213)。
2.办理税务登记、领取财政票据。社会组织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登记证书到区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可向区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申领,会费票据仅限于本社团收取会费使用,其他收费使用会费票据属违规行为;基金会和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需使用捐赠票据,可向区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申领。税务咨询电话:12366;区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531-88023616。
3.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建要求。 社会组织登记后,登记证书载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对接党建工作事宜;直接登记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及时向所在街道、社区对接党建工作事宜。
4.妥善保存本组织登记管理档案及账号密码。社会组织应将本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章程核准、年报、备案等等有关事项办理形成的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备查。在人员变动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5.按时进行年度报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向区民政局报送年度报告(由区民政局负责)。年报咨询电话:0531-88161213;技术人员电话:0531-86913826。区社会组织微信工作群加入联系电话:88161213。
6.变更登记、章程修改和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变动,须及时依法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登记、换领新证书。章程修改,须及时依法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章程修改核准。社会组织终止,须及时依法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换届、届中调整负责人,须及时依法向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社会组织涉及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的,应在履行民主选举前将负责人候选人信息报审核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由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候选人,不得进入民主选举程序。社会组织召开会议,应当制定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议程以及表决、选举结果并附参会人员(会员、理事)名单,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及时整理归档由社会组织自行妥善保管。
7.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健全完善《理事会表决规程》《财务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印章使用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强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学习,定期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山东社会组织网和济南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网,学习政策法规、接收工作通知、积极参加培训、了解发展形势。
8.严格财务管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均属非营利法人,其注册资金属于捐赠性质,为社会组织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注册登记后注册资金不得撤回,可以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社会组织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组织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组织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发起人、会员中分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管理,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执行。
9.规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上下级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上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将其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向其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附属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并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应严格落实民政部有关要求,基金会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相关规定参阅《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
10.按照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重大工作事项、涉外活动等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备。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等有关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可咨询公安部门。
11.严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各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价格、税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不得随意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严禁依托政府部门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入会和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政府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不得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参阅《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12.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相关规定参阅民政部等22部门《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发现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应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531-88161213。
13.积极参加等级评估。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是对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认证,也是社会组织公信力和形象的具体体现。评估等级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参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是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不予评估的类型:存在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报告、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等情形的。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将社会组织获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作为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之一。
14.严格规范评比达标表彰评选评奖活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是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审批地方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请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15.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发挥作用。各社会组织要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响应国家和省、市、区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参加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双招双引、乡村振兴、东西部协作、拥军优属、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城市社会组织要支持带动农村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功能作用,为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16.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要积极承接政府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承接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承接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承接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项目;在公益慈善领域,重点承接扶老助残、灾害救助等项目。
17.以上告知未尽事宜,请参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等法规政策。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