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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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金发放暂行办法
(济历城政办字〔2017〕5号文于2017年2月16日发布,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80-89周岁高龄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构建和谐、幸福、美丽新历城,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具体由区老龄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数据资料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补贴金发放及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发放标准
第三条 具有历城区常住户口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年龄80-89周岁,无离休金、无退休金的老年人可以申请享受高龄生活补贴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四条 区老龄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高龄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标准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老龄办公布实施执行。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补贴金资格的老年人,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信、指定银行本人开户账户。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无离退休金等相关基本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街(镇)审核。
第七条 审核。街(镇)在接到村(居)提交的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区老龄办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批。区老龄办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审查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准后由区老龄办转区财政局核拨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当事人材料,由街(镇)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享受高龄生活补贴金的老年人,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去世的次月停发。对于漏报的高龄老年人,从其申报的当月起开始计发,漏报部分不予补发,出现误差由街(镇)负责。
第十条 资金发放。高龄生活补贴金由区老龄办会同区财政局采取“一人一折”方式通过济南农商银行(原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章 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80-89周岁无离休金、无退休金的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80一89周岁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金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高龄补贴金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十三条 为做好高龄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的动态管理工作,每季度结束前20天,各街(镇)向区老龄办提供高龄老年人新增加和减少的即时数据,区老龄办据此核准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名单。
第十四条 为做好资金年度预算,每年9月底前,各街(镇)向区老龄办提供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口数据,区老龄办根据数据核准后,确定下一年度高龄生活补贴资金预算的基准数据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高龄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高龄补贴金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资金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不予享受或者停发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老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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