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1370112004203091E/2025-6630876
区农业农村局
2025-02-12

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历城区2025年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被抽查事项大类

被抽查事项小类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农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联合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农药产品质量

2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包装标签、登记证号,原料与登记一致性、企业生产条件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联合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3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联合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

 

完成上级安排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十条: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第十二条第二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第十三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或者进驻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货场、种苗繁育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集贸市场等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存放的场所,进行疫情调查与处理,实施植物检疫和检疫监督;(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关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出入库记录及账目等;(三)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与植物检疫相关的证据;”第十四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植物检疫员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铁路、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被抽查事项大类

被抽查事项小类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1、生鲜乳收购站的检查内容: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3、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生猪屠宰企业、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一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2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防疫检疫检查

1、动物防疫监督检查;2、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3、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养殖场、屠宰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一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第九十八条第五款、第九十九条。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通过)第三十一条。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发布)第三条。

3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

1、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2、对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医实验室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一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2、《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第四条。

4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业监督检查;2、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一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通过,2013年9月修订)第四条;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第三条。

5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生产监督检查

1、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2、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3、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兽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一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6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1、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2、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一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7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监督检查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标准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一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8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一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9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

生猪屠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一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

10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总体情况、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情况。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30%;每年抽查1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1、《畜牧法》第三十三条;2、《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1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2、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单位、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一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1、《畜牧法》第七条,第五十四条;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2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一次。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

 

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doc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区农业农村局

2451

信息发布总数

2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