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玉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费欠费纠纷联动处置机制的建议”提案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针对提案中您提到滞纳金数额核算冲突问题,经核实,该案例实际由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历城分中心受理投诉,核算欠费数额后提报给历城区税务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济政发〔2001〕36号),第一项调整市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市内各区和高新区从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从2002年1月1日起,人、财、物统一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此后企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事务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目前,历城区社保经办机构为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历城分中心,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事务,并不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务。根据山东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
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我局非社保经办、社保征缴部门,因此无欠缴社保费用核算、征缴职能。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3月印发《社会保险费欠费投诉案件人社部门处理流程》,该《流程》规定,社会保险欠费投诉所属费款期为2024年7月1日前,社保系统有申报记录的,由社保稽核部门(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负责调查处理;没有申报记录的,由劳动监察部门在受理投诉案件或社保稽核部门移交线索后,责令用人单位及时到社保登记部门进行社保登记,后续社保登记、欠缴社保费用核算、欠缴社保费征缴都由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及税务部门负责处理。社会保险欠费投诉所属费款期涉及2024年7月1日后的,由税务部门进行处理。
关于您提出的《社会保险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实际操作中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建议由区政协组织社保经办、社保稽核、税务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厘清部门职责,优化社保欠缴纠纷案件处置流程。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