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清单】个体工商户创业政策清单(含政策内容、政策享受条件、补贴标准、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期限)
字号:
大 中 小



一、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一、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1.政策内容: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 年1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 个月以上,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在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人员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 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 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者只能领取一次,已经享受过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不得重复申请。
2.补贴标准:3000元
3.享受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 年1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 个月以上,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在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人员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 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 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者只能领取一次,已经享受过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不得重复申请。
4.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
(4)近6 个月经营范围内流水凭证(盖个体工商户章)。
5.经办渠道:个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携带申请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 个人登录,选择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上申请。
6.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创业者线下(现场)申请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信息录入申报系统,并将申请材料扫描件、比对数据截图作为附件一并上传。原件退还本人。创业者线上申请的,自行将申请材料扫描件(或资料照片)作为附件上传申报平台,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由外网申报平台自动导入的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比对数据截图作为附件上传申报系统。
(2)审核确认。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上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3)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4)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个人银行账户或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不得使用现金。
7.办理期限:受理到审核通过为20个工作日。
8.办理依据:《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 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25号)。
二、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政策内容: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本市各类人员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 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 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在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 年1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经营 1 年以上,可申请每年2000 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房租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2.享受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本市各类人员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 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 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在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 年1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经营 1 年以上,可申请每年2000 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房租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3.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房租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4.申请材料:
(1)《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确认表》;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
(4)书面租赁协议和房租付款凭证原件;
(5)近 6 个月经营范围内流水凭证(盖个体工商户章)。
5.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创业者线下(现场)申请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信息录入申报系统,并将申请材料扫描件、比对数据截图作为附件一并上传。原件退还本人。创业者线上申请的,自行将申请材料扫描件(或资料照片)作为附件上传申报平台,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由外网申报平台自动导入的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比对数据截图作为附件上传申报系统。
(2)审核确认。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上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3)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4)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个人银行账户或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不得使用现金。
6.经办渠道:个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携带申请材料向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 个人登录,选择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上申请。
7.办理期限:受理到审核通过为20个工作日。
8.办理依据:《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 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25号)。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