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简体版 繁体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级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内容详情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500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和宣传监管”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4-30

代表提案者

任英群

会议届次

济南市历城区第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和宣传监管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20250004

承办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办理方式

承办

答复时间

2025-04-03

答复内容

任英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和宣传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监管现状

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将槟榔列为一类致癌物。但是在中国国内,特别是湖南、海南、广东等省份,有传统的咀嚼、食用习惯,且槟榔制品已经形成了种植、生产、销售完整的产业链,市场规模已近千亿。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不再对槟榔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和监管,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食品的标识标注”。2021年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规范湖南槟榔加工产业发展的建议”,希望给槟榔订立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健委回复称“我委未批准槟榔作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食药物质目录,槟榔(果实)也不宜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我委支持地方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引导槟榔相关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将依职责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均未对槟榔(制品)的产品属性以及是否允许生产、销售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二、工作开展情况

虽然槟榔制品的监管工作面临执法依据不足、政策法规不明确等困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加大监管力度。突出高速公路服务区、校园周边 、交通枢纽周边、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以各类超市、社区便利店、农村食品店等销售场所为重点,开展专项排查整治。通过整治和宣传指导,要求食品销售单位不得在食品销售区域存放、销售槟榔制品,不得通过明示、暗示方式将槟榔作为食品销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开展药店排查。槟榔作为中药材,已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区市场监管局以经营中药材的药店为重点,对其经营的槟榔进行检查,要求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药品安全进社区等活动深入开展宣传。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槟榔制品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

针对槟榔制品现有监管依据缺失、监管形势复杂的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将在前期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槟榔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方面持续规范槟榔制品销售行为,严禁与食品混放,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鼓励、引导校园周边等重点场所禁止销售槟榔制品;另一方面提升公众对槟榔制品危害的认知程度,通过加强与卫健部门以及各街道、社区的沟通协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槟榔制品危害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槟榔制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切实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感谢您的建议,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