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法律服务市场乱象优化历城区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议”提案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历史和登记注册现状
1989年,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设定了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事前审批制度。在事中事后“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
2004年,司法部作出《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决定废止由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该决定取消了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事前审批,但“后续监管措施”暂未出台。
目前,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登记,业务范围一般是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等。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属于“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事前审批事项取消后,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出台专门监管措施,原监管部门均有监管责任
如上所述,司法部在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曾经说明,“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但是,截至目前,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未出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出台专门规制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应属“直接取消审批”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前审批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仍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据此,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均有监管责任。
三、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局监管责任划分
(一)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依法定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广告违法、合同违法、消费侵权、价格违法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司法局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法条明确了适用主体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构成违法的必要条件是“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实践中以律师名义是指自称律师,或以制作名片、发放传单、挂牌等形式自称律师,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四、在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方面,本局将会同司法局在职权范围内履职尽责
(一)优化监管方式。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建立市场监管和司法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实现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一是进一步完善包括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名录库,科学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坚持问题导向,做到重点突出,努力实现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科学监管;二是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立足实际,推动实现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跨部门联合抽查,力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综合查一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依法联合查处违法行为。针对“加大对‘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等假冒律所、律师的身份进行商业推广,非法招揽代理案件等行为的监管和整治力度,推动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市场监管局和司法局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履行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一是重点查处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二是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违法行为(以上由市场监管局负责);三是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司法局负责)。通过联合监管,共享违法行为线索,确保不留监管盲区,切实维护好包括法律咨询服务业的市场秩序。
(三)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坚持积极配合、互联互通、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分析研判12345、12315及其他渠道投诉举报信息,对涉及法律服务领域投诉举报集中、高发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局和司法局及时介入,通过行政检查、约谈告诫等方式,依法处置。二是建立法律咨询公司从业者数据库,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据现有的信用监管措施,对黑名单企业实施信息惩戒。
(四)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法律咨询服务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差异和不同,引导公众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法律咨询服务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服务能力,以作出正确选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感谢您的提案,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