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4起食品药品不(免)予处罚、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
字号: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4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推行服务型执法新模式。近半年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为契机,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轻微免罚、重违严惩、宽严相济”理念,大力推行“服务型执法”,现选取4起食品药品不予(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通过这4起“一正一反、一免一罚”典型案例警示广大市场主体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案例1:历城区某某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6日,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件称2025年1月12日在历城区某某生活超市(牌匾:永惠超市)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散装泡芙蛋糕(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2日 保质期为35天已经过期)。2025年3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食品,当事人认可2025年1月12日销售过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2日散装泡芙蛋糕的事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本案的货值金额为3.8元,违法货值较低,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自行改正。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销售过期食品本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对类似涉案金额较少、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如果动辄作出罚款几千上万的行政处罚有违“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制度。实施免罚制度,能够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是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是“免罚”不等于“免责”,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案例2.历城区某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减轻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25日,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信,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番茄牛肉面。经查证属实,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售卖了一桶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240820,保质期至20250219,销售价格为5元/桶,截止售卖当天,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询销售记录,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其它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均在保质期内售出。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为5元。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供货商为济南市历城区某副食品商店,购进时期为2024年10月14日,共购进6桶,6桶购进总价为25元,销售价格为5元/桶;购进时当事人留存了购进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由于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已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规定的情形。但是鉴于在投诉举报人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后当事人能积极联系投诉举报人进行赔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且违法货值较低。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项规定,当事人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2025年4月29日,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颁布实施之后,且货值金额较低,但是由于2025年3月10日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已受到过行政处罚一次,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规定的情形,为此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货值金额,配合程度等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较低数额罚款的减轻处罚。
案例3: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某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经查实,2024年10月15日,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王坡村卫生室通过由济南市历城区某卫生院代购分发方式购进利巴韦林注射液(批号H24030411)200支,共计120元。经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按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上述利巴韦林注射液(批号H24030411) “可见异物”项不符合规定。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利巴韦林注射液(批号H24030411)尚未使用就被上一级供货方山东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全部召回,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药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为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时落实了进货检查验收手续,提供了随货同行单、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及药品养护记录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诊疗服务单位使用劣药本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时落实了进货检查验收手续,提供了随货同行单、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及药品养护记录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加之涉案不合格药品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退货,执法部门根据《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指导精神,本着“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3: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减轻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经查实,2024年8月26日,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某村卫生室通过由济南市历城区某卫生院代购分发方式购进利巴韦林注射液(批号H24030411)100支,共计60元;当事人已使用84支,使用价格0.6元/支,共计50.4元,剩余16支已被供货商山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召回,经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按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可见异物”项不符合规定。经查证属实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利巴韦林注射液(批号H24030411)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50.4元。同时查明,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东王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药品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为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 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警告,罚没款10050.4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与前述案例同为使用劣药违法行为。但由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执法部门根据《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精神,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着“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