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例 (第二批)
11370112MB2803691Q/2025-6694770
区市场监管局
2025-12-04

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例 (第二批)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力度,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集中力量、精准打击,依法查处了一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案件,现选取部分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1.济南某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案

2025年9月10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某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台铃电动自行车,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5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待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7S117Z;整车编码为:346022501609498;车身颜色:白/黑;车辆制造日期:2025-08-05)的车座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图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鞍座实际长度明显大于标准长度,且加装了靠背,该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1499元/辆,该车辆改装后还未售出就被查获,无违法所得。同时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车辆未建立进货查验台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及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历城区某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案

2025年10月14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历城区某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台铃电动自行车,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5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待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7S117Z;整车编码为:346022501609498;车身颜色:白/黑;车辆制造日期:2025-08-05)的车座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图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鞍座实际长度明显大于标准长度,且加装了靠背,该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1099元/辆,该车辆改装后还未售出就被查获,无违法所得。同时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工业产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及未核对产品质量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及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历城区某某电动自行车配件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2025年9月16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历城区某某电动自行车配件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整,罚款人民币190元整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6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称历城区某某电动自行车配件经营部销售的高端智能充电器经抽检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批号2023/06/28//的规格型号为48V22Ah高端智能充电器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超温保护不符合GB 42296-2022标准的要求,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上述规格型号为48V22Ah高端智能充电器是当事人在一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的,共购进10台,购进价格15元/台,抽样时以19元/台的价格,销售了3台,其余的以19元/台的价格全部销售了。经查证属实的货值金额为190元,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历城区某某安防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5年9月16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历城区某某安防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人民币16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3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称历城区某某安防商行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抽检不合格经抽检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0日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年5月/-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院抽样检验,经检验,充装要求(充装误差)项目不符合GB 4351-2023标准,依据《山东省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上述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年5月/-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自郑州云轩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0具,购进价格40元/具,抽样时以55元/具的价格,销售了8具,剩余的以55元/具的市场价全部销售完毕,经查证属实的货值金额为11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山东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灭火毯案

2025年1月7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灭火毯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4元,罚款人民币486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称山东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灭火毯经抽检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3日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年6月1日/-的灭火毯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经检验,手持件及包边材料的阻燃性能项目不符合XF 1205-2014标准,依据《济南市灭火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上述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年6月1日/-的灭火毯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自廊坊世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购进的,共购进18件,其中规格型号为MJT 1000×1000的灭火毯购进6件,购进价格9.5元/件,抽样时以18元/件的价格,共销售了6件。规格型号为1200×1200的灭火毯购进6件,购进价格13元/件,抽样时以28元/件的价格,共销售了6件。规格型号为MJT 1500×1500的灭火毯购进6件,购进价格19.5元/件,抽样时以35元/件的价格,共销售了6件。经查证属实的货值金额为486元,违法所得2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区市场监管局

1441

信息发布总数

0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