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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适用食品经营主体)
11370112MB2803691Q/2024-6390521
区市场监管局
2024-03-13

【食品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适用食品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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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条 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等。 

第四条 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第五条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保持地面、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 商品陈列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不与有毒有害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 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第二条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条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

第二条 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

第四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要按食药监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账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购进的原辅材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

第三条 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或规定的相关文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第四条 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第五条 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

(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3)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4)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5)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验,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6)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 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第六条 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者和通知情况,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条  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第三条  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第四条  对于符合召回条件的不安全食品,依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停止经营,主动召回。

第五条  主动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条  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第三条  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第四条  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第一条  严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认真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


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保健食品)

第一条 保健食品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第二条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三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第四条 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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