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年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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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区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年报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全区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历城区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已经依法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一)电脑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电子营业执照方式登录或联络员方式登录。
(二)手机端:
1.下载“爱山东”APP,选择年度报告填写,按提示进行年报。
2.关注“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公共服务—年报入口”,按提示进行年报。
3.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年度报告模块年报,或以纸质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年报(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状况信息等。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大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填报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2.资产状况信息;3.联系电话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分支机构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成员人数;6.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等。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报送相关年报事项。
五、“多报合一”改革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及省、市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实施与人社、商务、统计、医保、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多报合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多报合一”。同时新增将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六、年度报告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七、其他事项
(一)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上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按时、如实报送年报是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积累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在法定报送时限内完成。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补报)年报、公示其他信息及信用修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委托任何机构、个人代为受理处置,请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务必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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