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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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用
(1)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见附件),告知登记机关。
(2)重新启用时,应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二、报废
(1)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等交回登记机关。
(2)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授权文件。
三、停用、报废、注销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携带电子版和纸质版办理业务。
四、咨询电话:0531-88115130
五、材料下载: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TSG08-2017).doc
2.特种设备重新启用申报表.doc(检验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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