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字号:
大 中 小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抽查对象数 | 抽查类别 | 检查时间 |
| 1 | 历城区司法局 | 1、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情况。2、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建设情况。3、履行重大事项报备情况。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 1、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情况。2、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建设情况。3、履行重大事项报备情况。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 历城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1、听取基层法律服务所关于检查内容的情况报告;2、通过实地查看台账资料和档案材料、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 1、全年随机抽查总数不低于5%的基层法律服务所;2、抽查基层法律服务所过程中,每所抽查1-3人的执业情况;3.结合日常管理投诉情况及随即抽查情况确定抽查频次。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抽查13家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所抽查1-3人的执业情况 | 除根据市司法局通知要求开展抽查外,区司法局自行开展抽查 | 1月-12月 |
| 2 | 历城区司法局 | 1.公证处内部管理情况;2.公证处制度建设情况;3.公证处执业活动情况;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5.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情况;6.、履行重大事项报备情况;7.律师执业情况;8.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 1.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党建情况。2.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本建设情况。3.公证员、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4.日常管理情况。5.公证员、律师执业监管情况。6.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7.业务学习和职业培训情况。8.公证员、律师年度考核情况。9.纳税和加入执业保险情况。10.人员管理情况。11.档案管理情况。12.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13.利益冲突审查情况。14.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15.代理敏感案件情况。16.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情况。17.遵守公证、律师协会章程的情况。18.违规设立(保留)执业场所情况。19.违反行政许可情况。20.保持执业条件情况。 | 1.历城区公证处及公证员;2.历城区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 一般检查事项 | 1.召开座谈会,听取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关于检查内容的情况报告;2.通过实地查看台账资料和档案材料、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 1.随机抽查总数按照5%比例抽查律师事务所,每所抽查1-3人的执业情况;2.公证处每年检查一次并随机抽查1-3人执业情况;3.结合日常管理投诉情况及随即抽查情况确定抽查频次。 | 1.《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责(三)执业监管:“2、检查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3、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抽查公证处及2名公证员;2、抽查5家律师事务所,每所抽查1-3名律师执业情况。 | 结合省“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和区司法局自行开展抽查 | 1月-12月 |
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xlsx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