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法律服务市场乱象,优化历城区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的高度关注与深入调研,您的提案精准指出了当前“法律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宝贵思路和重要参考。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历史和登记注册现状
1989年,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设定了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事前审批制度。在事中事后“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
2004年,司法部作出《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 号),“决定废止由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该决定取消了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事前审批,但“后续监管措施”暂未出台。
二、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局监管责任划分
(一)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依法定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广告违法、合同违法、消费侵权、价格违法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司法局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法条明确了适用主体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构成违法的必要条件是“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实践中以律师名义是指自称律师,或以制作名片、发放传单、挂牌等形式自称律师,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三、在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方面,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在职权范围内履职尽责
(一)不断完善监管方法。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法,建立市场监管和司法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实现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一是进一步完善包括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名录库,科学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坚持问题导向,做到重点突出,努力实现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科学监管。二是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立足实际,推动实现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跨部门联合抽查,力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综合查一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法律咨询服务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差异和不同,引导公众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法律咨询服务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服务能力,以做出正确选择,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留存好证据,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我区法治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