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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号王某某复议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11370112004203454A/2023-6521522
区司法局
2023-07-28

(2023)71号王某某复议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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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城复决字〔2023〕7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店,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

经营者:姚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济南市历城区****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破坏政府公信力、适用法律错误等相关情形,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以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依法审查,确保法律法规公平、合法、合理地实施。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回复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详情截图两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关于“济南市历城区****店销售的智利进口红提未获得国家防疫进口和未获得入境免疫资格,属于虚假宣传”的举报,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3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经核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案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以上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以上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予立案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申请人购进的智利红提。经核查,被举报人系从济南市天桥区全多水果批发零售商行购进的该食品,济南市天桥区全多水果批发零售商行系从山东玉华果品有限公司购进。被举报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销货清单和检测报告单等材料,但未能提供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场向被举报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另经查询核实,智利冷冻葡萄已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名录中,其已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据上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涉案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

综上,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

1、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复印件一份、订单截图一张、购物小票照片一张;

2、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被举报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济南市天桥区全多水果批发零售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马全精品水果销货清单复印件一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山东玉华果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5、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查询截图打印件一份;

6、网站搜索准予进口农产品名单、如何查询哪些国家可以进口哪些水果?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冷冻水果及输出国家及地区名录截图打印件;

7、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冷冻水果及输出国家及地区名录复印件;

8、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9、被申请人12315平台回复截图一份。

第三人未提供答复意见及证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网购进口智利大红提一斤,后申请人发现涉案产品涉嫌未在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便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3年4月3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申请人购进的智利红提。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系从济南市天桥区全多水果批发零售商行购进的该产品。被举报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销货清单和检测报告单等材料,但未能提供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场向被举报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经查询核实,智利冷冻葡萄已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名录中,已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于2023年4月19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

另查明,涉案产品红提是葡萄科葡萄属植物。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关于“济南市历城区****店销售的智利进口红提未获得国家防疫进口和未获得入境免疫资格”的举报,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3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证据。经核查,涉案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申请人购进的智利红提。经核查,被举报人系从济南市天桥区全多水果批发零售商行购进该产品。被举报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销货清单和检测报告单等材料,但未能提供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场向被举报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另经查询核实,涉案产品红提是葡萄科葡萄属植物,智利冷冻葡萄已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名录中,其已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因申请人举报的事项未达到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

综上,申请人主张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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