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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贯彻<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解读
11370112MB2833989Q/2023-6398422
区水务局
2023-03-30

《关于贯彻<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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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城市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水户接入公共供水的重要前置条件。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 号),拟封停自备井用户接入公共供水,须根据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按照 26 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老旧小区等项目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项目交房入住后未完成相关建设手续,无法办理配套费收缴及减免手续。

《关于贯彻<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内容明确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进一步加快推进了自备井封停接入公共供水进程,保障群众用水安全,为实际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于贯彻《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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