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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制定《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起草说明
11370112MB2833989Q/2024-6541471
区水务局
2024-07-05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制定《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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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推进我市水价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2018年我局印发了《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1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2021年1月,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对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对《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相关内容做修改。

二、起草依据

《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

三、《制度》起草过程

今年6月,我局起草了《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草稿。8月,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处室对该制度进行了座谈,并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我局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局、统计局4个部门征求意见。10月11日至11月10日,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2月,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文本中进行了吸收修改。

四、《制度》主要内容及特点

《制度》共十一条,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定额管理、分档水量、加价标准、资金用途等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设定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义务。统计、工信部门负责产值、产量、人数等数据的核定工作;供水企业负责提供特种行业用水户名单;非居民及特种用水户按照用水定额分类建立用水台账。

二是确定对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用水定额的制定均是按年度用水量进行核定,对用水计划按年度考核更科学合理,有利于减少用水户负担,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三是对分档水量、加价标准进行调整。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定额(计划)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10%(含)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10%至30%(含)部分;第四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30%以上部分。依据为《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

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

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两高一剩”等行业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

特种用水行业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5倍。

四是加强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监管。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情况报送城乡水务主管部门。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制度》2022年12月30日印发,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3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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