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岗位信息)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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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一)对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优抚安置科
受理岗位:优抚安置科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优抚安置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优抚安置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政策法规科、优抚安置科审核人员
决定机关: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④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⑤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⑥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⑦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⑧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⑨立卷归档。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行政确认
(一)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1.行政确认的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3)《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对”;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拥军优属服务部
受理岗位:拥军优属服务部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拥军优属服务部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拥军优属服务部
合法性审查岗位:政策法规科、拥军优属服务部审核人员
决定机关: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
③办理期限为3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③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④办理期限为3天。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行政确认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2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审核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符合条件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③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字。
4.执法责任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第七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残疾等级评定过程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或在残疾证件及档案管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1.行政确认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拥军优属服务部
受理岗位:拥军优属服务部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拥军优属服务部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拥军优属服务部
合法性审查岗位:政策法规科、拥军优属服务部审核人员
决定机关: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③办理期限为3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③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④办理期限为3天。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行政确认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2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字。
4.执法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行政给付
(一)核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
1.行政给付依据:(1)《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2)《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政联字〔1993〕6号)第三条第四款:“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疾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4)《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鲁民〔2016〕54号)第四条:“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按照个人申请、机构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优抚安置科
受理岗位:优抚安置科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优抚安置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优抚安置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政策法规科、优抚安置科审核人员
决定机关: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送达行政给付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⑤办理期限为2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调查,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或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填写相应的核实调查表;
③公示或委托申报机构对拟批准享受行政给付的对象进行公示;
④起草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书,拟予以行政给付的,还应编写行政给付方案;
⑤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4天。
(3)审核岗位职责:
①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查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行政给付方案进行审核;
②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2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②签署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审定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期限为2天。
4.执法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行政给付的依据:(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年2月省政府令第287号)第二十四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优抚安置科
受理岗位:优抚安置科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优抚安置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优抚安置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政策法规科、优抚安置科审核人员
决定机关: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送达行政给付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⑤办理期限为2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调查,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或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填写相应的核实调查表;
③公示或委托申报机构对拟批准享受行政给付的对象进行公示;
④起草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书,拟予以行政给付的,还应编写行政给付方案;
⑤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4天。
(3)审核岗位职责:
①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查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行政给付方案进行审核;
②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2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②签署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审定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期限为2天。
4.执法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三)核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丧葬费
1.行政给付的依据:(1)《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1982年1月,国发〔1982〕1号)第八条“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抚恤等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2)《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国发〔1981〕39号)第十二条:“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优抚安置科
受理岗位:优抚安置科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优抚安置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优抚安置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政策法规科、优抚安置科审核人员
决定机关: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3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送达行政给付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⑤办理期限为5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调查,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或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填写相应的核实调查表;
③公示或委托申报机构对拟批准享受行政给付的对象进行公示;
④起草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书,拟予以行政给付的,还应编写行政给付方案;
⑤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7天。
(3)审核岗位职责:
①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查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行政给付方案进行审核;
②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7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②签署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审定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期限为5天。
4.执法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三)发放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发放,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发放烈士褒扬金、核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发放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1. 行政给付的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一条“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二十二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十四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拥军优属服务部
受理岗位:拥军优属服务部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拥军优属服务部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拥军优属服务部
合法性审查岗位:政策法规科、拥军优属服务部审核人员
决定机关: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
③办理期限为3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③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④办理期限为3天。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行政确认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2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②签署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审定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期限为5天。
4.执法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一)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1.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
(1)《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7号)第十六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历城革命烈士纪念馆服务中心
受理岗位:历城革命烈士纪念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历城革命烈士纪念馆服务中心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历城革命烈士纪念馆服务中心
合法性审查岗位:政策法规科、历城革命烈士纪念馆服务中心审核人员
决定机关: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呈报的,违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行为的材料、证据予以受理;
②对呈报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全面性进行初审。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呈报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审;
②经审核,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提出审核意见,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③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退回呈报单位予以补充。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受理岗位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提出的审核处理意见进行审定;
②在呈报审核意见书上签批处理意见。
4.执法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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