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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岗位信息)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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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2025-01-19

(执法岗位信息)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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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

1.执法事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①【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③【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④【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⑤【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附件第25项。

⑥【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⑦【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17号)第四条: 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第五条: 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安监局实施。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市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下列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一)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三)跨县(市、区)的。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监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安监局和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统称实施部门。

(2)行政许可条件

【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丁慧远 、张雅宁)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丁慧远 、张雅宁)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刘明月、崔重阳)

决定机关:历城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张勇)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办理时限为1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⑤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⑥办理时限为2天;

⑦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1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1天;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三)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追责情形。


2.执法事项(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①【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③【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④【部委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⑤【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⑥【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2)行政许可条件

⑦【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丁慧远 、张雅宁)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丁慧远 、张雅宁)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刘明月、崔重阳)

决定机关:历城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张勇)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办理时限为1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2天;

⑧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1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1天;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

①【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③【部委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④【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执法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①【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③【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三十七条: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④【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十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经营许可。

⑤【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行政许可条件

【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三十七条: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丁慧远 、张雅宁)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丁慧远 、张雅宁)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刘明月、崔重阳)

决定机关:历城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张勇)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办理时限为1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⑤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⑥办理时限为2天;

⑦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1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1天;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

①【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③【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④【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三)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执法事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①【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③【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④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将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及关联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通知》(济政字〔2020〕44号)文件精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2)行政许可条件

【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执法机构和岗位(市局委托下放实质审核权)

实施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丁慧远 、张雅宁)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丁慧远 、张雅宁)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刘明月、崔重阳)

决定机关:历城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张勇)

3.岗位职责(市局委托下放实质审核权):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办理时限为1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⑤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⑥办理时限为5天;

⑦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1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1天;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市局委托下放实质审核权):

①【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③【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执法事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①【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②【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行政许可条件

【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丁慧远 、张雅宁)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丁慧远 、张雅宁)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刘明月、崔重阳)

决定机关:历城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张勇)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办理时限为1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⑤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⑥办理时限为2天;

⑦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1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1天;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

①【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执法事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六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申请报告复印件;(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位置图;(三)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2)行政许可条件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六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申请报告复印件;(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位置图;(三)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丁慧远 、张雅宁)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丁慧远 、张雅宁)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刘明月、崔重阳)

决定机关:历城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张勇)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办理时限为1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⑤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⑥办理时限为2天;

⑦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1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1天;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

①【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郭新疆、李海铭)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张楚、刘桂成 )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李斌、许杰)

决定机关:历城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马有辉)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法律】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行政强制

1.执法事项(安全生产行政强制事项)

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监管科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张二生、孙维新)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刘明月、崔重阳)

决定机关:历城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岗位:(马兆民)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1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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