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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68号文件 做好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 再救助工作的通知
11370112MB28659562/2019-3966346
区医保局
2019-09-30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68号文件 做好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 再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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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68号文件 做好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 再救助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发〔2019〕13 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对全省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实施再救助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68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贫困人口救助 

(一)救助对象范围 

鲁医保发〔2019〕68 号文件规定的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口。 

(二)救助项目和标准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偿保险(以下简称“五重保障”)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 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的部分,按照 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 2 万元。 

二、特殊疾病患者救助 

(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济南市户籍,第一诊断为典型的苯丙酮尿酸症(苯丙酮尿症,ICD-10:E70.0)或四氢生物喋呤(BH4)缺乏症等其他高苯丙酮尿酸症(高苯丙氨酸血症,ICD-10:E70.1)的患者。 

(二)救助项目和标准 

苯丙酮尿酸症患者按规定办理济南市定点救助登记手续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必需的(国家批准生产的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配方粉、米、面等)特殊治疗食品费用,18 周岁及以下患者按照 75%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 1.5 万元;18 周岁以上患者按照 7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 1.2 万元。 

(三)实行定点救助制度 

山东省妇幼保健院、济南市妇幼保健院、济南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原莱芜市妇幼保健院)为我市苯丙酮尿酸症定点救助医院。定点救助医院应按规定采购苯丙酮尿酸症特殊治疗食品,并参照药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允许进入医院药品管理系统,在药房单独设置专柜或专区存放,采取零加成销售,并出具医疗收费票据(注明苯丙酮尿酸症治疗所需特殊食品)。 

(四)实行责任医师制度 

定点救助医院要指定专门科室和有资质的医师为苯丙酮尿酸症救助责任医师,负责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的确诊和治疗管理,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或相关技术规范,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特殊治疗食品的处方,原则上每次开具的处方量不超过 1 个月的治疗量,对 6 周岁以下或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患者,可将处方量适当放宽至 3 个月。苯丙酮尿酸症定点救助责任医师名单,应及时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五)救助资格认定 

1.患者(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定点救助医院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填写《济南市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定点救助登记表》,定点救助医院出具诊断意见并存档备查。2.定点救助医院将身份证明材料和《济南市苯丙酮尿酸症酸患者定点救助登记表》报送到患者户籍地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备案。 

三、资金来源及结算方式 

再救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医保经办机构应依托医保结算系统,推进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再救助即时结算。  

附件:《关于对全省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实 施再救助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68 号)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9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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