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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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资助参保
对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对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关于做好济南市政府资助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济税发〔2020〕63号)执行。
二、享受救助及再救助待遇
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不设年度起付线,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年度内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换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限额合并计算。
自 2026 年 1月 1 日起,将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纳入我市医疗救助范围,对孤儿、纳入特困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参照重点医疗救助对象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年度内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换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限额合并计算。
依托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的监测平台,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即民政部门提供的支出型困难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自有关部门身份认定之日起前12个月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超过1.1万元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 2026年济南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一览表 | |||||||
| (仅作参考,以政策文件为准) | |||||||
| 人员类型 | 认定部门 | 医疗救助待遇 | 再救助待遇 | ||||
| 救助范围 | 救助比例 | 救助限额 | 再救助范围 | 再救助比例 | 再救助限额 | ||
| 特困人员 | 民政部门 | 符合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 70% | 8万元 |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部分 | 70% | 2万元 |
| 低保对象 | |||||||
| 返贫致贫 人口 | 农业农村部门 | ||||||
| 孤儿 | 民政部门 | 无 | 无 | 无 | |||
| 低保边缘 家庭成员 | 民政部门 | 符合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部分 | 50% | 8万元 |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的部分 | 70% | 2万元 |
|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农业农村部门 | ||||||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 民政部门 | 身份认定之日起前12个月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超过1.1万元的部分 | 60% | 3万元 | 无 | 无 | 无 |
| 苯丙酮尿症 患者 | 无 | 苯丙酮尿症患者治疗所需特殊食品(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配方粉、米、面等)费用 | 75% | 18岁及以下1.5万元;18岁以上1.8万元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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