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岗位信息)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行政执法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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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对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对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苗圃)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的处罚、对非法采挖树木的处罚、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用火的处罚、对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处罚、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对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处罚、对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处罚、对在封山育林区内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处罚、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对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的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非法狩猎、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对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对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对非法采集、收购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的处罚、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等处罚事项)
依据 《种子法》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森林防火条例》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历城区绿化服务中心
受理及调查岗位:
资源服务部:韩景 逯乐乐
野生动物保护:杨霞 程燕
防灾减灾与安全部:郝军 朱建强
绿化养护一部:王守亮 白志国
绿化养护二部:孙德宝 王波
审查岗位:李纪海 谢同利
合法性审查机构:综合业务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胡峰 李纪海
决定机关: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李玉顺 张立静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种子法》第四十九条、《森林法》第六十一条、《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一条:《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五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五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五十四条、《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森林法》第五十六条、《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五十三条,《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五十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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