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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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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
2019-12-01

文字解读: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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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为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快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区政府发布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济历城政发〔2019〕7号)。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建立。但是,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比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例如,2015年10月12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2017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济政发【2017】19号)提出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制度设计、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的这一举措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顶层设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创新制度性安排。按照中央、省、市政策要求,我们紧密结合历城实际,又以区政府名义,出台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为推动我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制度性保障。

二、出台《意见》的重大意义

充分体现了区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对于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能够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能够推动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实际是将《反垄断法》的规定前移,由事后救济改为事前防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区级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了审查对象。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是很广的,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管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还是其他的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各级、各部门必须抓紧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将自我审查机制建立好落实好。自我审查机制要求也非常明确具体,就是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四是建立了定期评估制度。各级、各部门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

五是建立了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其一,政策制定机关需严格落实制度要求,认真开展自我审查,做好自我监督;其二,联席会议会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严肃追究责任;其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完善社会监督。

四、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历城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方式:0531—88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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