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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11370112004203737J-A/2020-3804727
农业、畜牧业、渔业
济历城政办字〔2020〕3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0-02-14
2020-02-14
有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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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历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字〔202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历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已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历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历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全区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及基本要求

(一)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和地方法规。

(二)基本要求

1.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宿家水源地:宿家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2个开采井房范围内的区域,以5号井为中心、半径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李庄水源地:李庄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4个开采井小院范围内的区域。

3.白泉水源地:白泉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5个开采井小院范围内的区域。

4.狼猫山水库一级保护区:东至彩西新路内侧,西至彩南路内侧,南至济莱高速公路内侧,北至水库大坝背水坡坡脚内侧范围内的区域。

狼猫山水库二级保护区:东边界,平房村东侧山体山脊线起,经葫芦套村、大龙堂村、塔窝村,至两岔河村东侧山体山脊线。西边界,朝阳村北侧山体山脊线起,经北宅科村东侧,至下黄歇村与南泉村之间山体山脊线。南边界,南泉村西侧起,经东泉村、捎近村、柳泉村、潘河崖村,至平房村。北边界,两岔河村东侧山体山脊线起,经狼猫山水库大坝,至朝阳村北侧山体山脊线。

5.南水北调工程干线沿岸两侧封闭围网内。

6.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建成区:包括山大路、洪家楼、东风、全福街道等建成区;

2.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科研、行政办公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3.工业园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街道、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生猪稳定保供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政治责任,严格属地管理,强化配合协作,发挥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禁养区优化调整工作措施落细落实。

(二)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政策帮扶。各街道、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监管工作,督促养殖场户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要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防止环境污染。

(三)积极推动生猪产业绿色发展。各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与帮扶,以粪肥无害化还田利用为重点,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要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根据资源要素、产业基础、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合理有序发展养殖产业,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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