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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促消费保运转稳民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1370112004203737J-A/2020-3804738
国内贸易、供销、劳动就业
济历城政办字〔2020〕21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0-06-05
2020-06-05
2023-06-05
失效
有效期届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促消费保运转稳民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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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历城区促消费保运转稳民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字〔2020〕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历城区促消费保运转稳民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历城区促消费保运转稳民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历城区商贸流通业发展,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保持市场稳定增长和民生持续改善,按照《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0〕23号)要求,结合省市有关政策,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激发消费市场活力

1.投放政府惠民消费券。为缓解疫情影响,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恢复和提振消费市场信心,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配合济南市“春暖泉城,安心消费”活动,由区政府联合互联网平台于本年度开展电子惠民消费券发放活动。通过投放政府消费券300万元,拉动全区消费总额,进一步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产值,推动各行业加快复苏。

2.重启夜间经济发展。参照《济南市夜间经济聚集区建设与管理规范》,对经验收认定的区级夜间经济聚集区经营主体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扶持,额度不高于150万元;鼓励聚集区内商户延长夜间经营时间。

二、保障消费品市场运行

3.按照《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字〔2019〕73号)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下达2019年度限上批零住餐业企业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济商务字〔2020〕32号)有关规定,对经省、市审核的2019年度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配套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值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配套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进社区民生商业建设

4.菜市场建设。参照《济南市室内副食品市场建设暂行标准》(济商务字〔2016〕83号)、《历城区关于推进社区便民肉菜工程和便民早餐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济历城经信字〔2018〕40号)文件,对我区范围内的经营面积不小于600 m2,经验收合格达到规定标准的社区菜市场以奖代补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5.肉菜店建设。参照《历城区关于推进社区便民肉菜工程和便民早餐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济历城经信字〔2018〕40号)文件,对经街道择优推荐,正常运营的肉菜店经营面积或综合性社区超市、便利店肉菜区经营面积不小于25m2,经验收符合经营业态标准的,按单店不超过1万元对其经营者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扶持。

6.早餐店建设。参照《历城区关于推进社区便民肉菜工程和便民早餐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济历城经信字〔2018〕40号)文件,对经街道择优推荐,正常经营的早餐店要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0 m2,经验收符合标准的便民早餐店按单店不超过1万元对其经营者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在我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市级以上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早餐工程运营企业以奖代补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7.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建设。参照国家商务部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要求设立社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推动“15分钟便民商圈”建设。对我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经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社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以奖代补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8.商贸流通业项目。对申报期内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绿色“五叶”饭店或“五钻”酒家)、“山东老字号”(中国绿色“四叶”饭店或“四钻”酒家)、“济南老字号”(中国绿色“三叶”饭店或“三钻”酒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在商务部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完成注册并审核通过的家政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济南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节点单位,根据市级财政资金配套要求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商贸流通项目,具有历城特色的大众餐饮美食、菜品评比及促进消费活动、对新引进著名商业品牌、餐饮品牌等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政策。

四、有关要求

1. 扶持对象为在济南市历城区依法注册,当年未发生食品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事故或未受到行政处罚,且未纳入有关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或经营资质齐全的个体业户。

2.本意见与历城区现有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衔接,在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项目,其他产业引导资金已经扶持的,本政策不再扶持;对上级扶持奖励政策相同的,区级可给予配套扶持。

3.根据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商贸发展资金中列支项目工作经费,用于项目考察培训、评审、商贸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行业组织规划编制及重大调研、宣传活动等。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第一条于2020年当年实施,其他政策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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