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8条生态环境保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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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历城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8条生态环境保障措施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字〔2020〕3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历城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8条生态环境保障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历城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8条生态环境保障措施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重点项目落地,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区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历城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8条生态环境保障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格执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印发的《济南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济环字〔2018〕93号),新建涉VOCs的非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不进入园区:
(一)项目VOCs年排放量小于0.5吨。
(二)项目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1-7-2016)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二、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入园项目环评依据,减少项目落地制约因素,简化环评内容。
三、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因污染物总量不足无法落地的,申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调剂解决。
四、与区自然资源局对接,建立项目选址联查联审机制,确保建设单位“零跑腿、零收费”。
五、对重点项目,建立清单台账,成立落地工作专班,实施服务企业联络员制度,主动对接,提前介入,全程服务,保障到位。
六、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对纳入审批改革试点名录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两天办结时限压缩至两小时。每季度组织专家,对已审批的告知承诺项目,按照不低于10%比例进行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结果向社会公示,确保审批质量。
七、积极推进工业区、工业聚集区认定,破除企业落地政策壁垒,积极提供对策方案。
八、对建材等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从严控制、从严审批。
对纳入济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名录库的项目,积极介入,从快审批。
各级重点工程配套建设的建材、砼制品等临时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约定时间拆除。
以上规定自批准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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