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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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字〔2019〕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历城区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历城区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有效治理散埋乱葬,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先人纪念林的建设管理及传统墓地的改造规范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先人纪念林及传统墓地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村(居)民或户籍在本辖区的村(居)民或邻近村(居)民提供安葬墓位(格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先人纪念林等殡葬设施。
第四条 区民政局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先人纪念林建设管理及传统墓地改造规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先人纪念林的建设管理主体。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选址应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循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在选址、占用土地等方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设前必须对是否影响社会稳定进行风险评估。
(一)保护生态环境。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要远离环境敏感区,要有效保护原生植被、自然地貌,力争做到与环境融为一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易于管理的常绿树种为主,做到绿化、美化、园林化。
(二)节约土地资源。原则上应保证使用20年以上,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以骨灰入室安放(骨灰堂)、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为主,提倡地表不留坟头或立碑。立碑安葬的墓碑主要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单穴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得大于60厘米;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三)注重社会效益。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尽量结合传统墓地选址兴建公益性墓地(骨灰堂)。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区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参照街道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审批程序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各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采取谁兴建谁管理的原则。村(居)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村(居)委会负责建设运行管理;街道兴建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运行管理;区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区政府建设运行管理。为提高管理水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可聘请专业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物业公司不得参与公墓建设投资、墓穴价格制定、墓穴费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由村(居)委员会、各级财政直接支付。
第八条 村(居)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所需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由受益村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由全体村民共同筹资,也可以发动本村能人志士出资,或接受社会捐赠等形式解决,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区级、街道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所需建设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
第九条 安葬墓位(存放格位)应凭户籍证明以及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严格按死亡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禁止随意挑选。认真执行殡葬行业服务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或价格)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坚持公益惠民原则,投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建设成本费和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盈利并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收骨灰安放维护管理等费用。
第三章 先人纪念林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先人纪念林是将植树造林荒山绿化与绿色殡葬建设有机结合,居民一家选择一棵树作为纪念,在树下深埋骨灰或采取生态可降解的方式将骨灰安葬在树下,便于纪念先人的一种生态安葬方式。纪念林不设坟头、碑等传统安葬标志,可悬挂小型艺术标示牌或用小型纪念石记录家风家训。
第十二条 先人纪念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初期可不收费或少收费,深埋人工费用由使用人承担,对低保等困难群体免费。财政部门按每安放一人补助经营者300元标准实施补贴。先人纪念林养护管理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养护费参照当地青苗补助核定,养护人员费用参照当地护林员费用核定。先人纪念林的生态环境提升和修建维护道路等为林业生产设施服务的费用另行结算。管理单位应制定规章制度,与使用人签定协议,倡导移风易俗、绿色文明祭扫。
第十三条 林业部门负责先人纪念林的确定和环境提升工程。先人纪念林选址要远离居民区,避免大的工程项目占用。先人纪念林面积应不少于5亩,配备一名养护人员,每超过50亩配备2名养护人员,非国有林地,可参照执行。
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先人纪念林的宣传引导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先人纪念林的管理单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落实生态葬奖补政策;区文明办要将纪念林工作纳入新时代移风易俗实践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选择先人纪念林安葬方式,不断推动我区移风易俗和丧葬改革取得实效。
第四章 传统墓地的改造规范
第十四条 对已形成但不符合公益性公墓审批条件的传统墓地,由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以下办法分类管理:
(一)对已形成的且具有一定的规模的传统墓地,由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意见第五条逐步改造规范,收费标准参照本意见第十条。
(二)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现有散埋墓穴的清理工作。林地、耕地及距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内,水库、水源、河流堤坝、村(居)民居住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城市公园、旅游规划区300米以内的散埋坟墓主动迁入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所需资金由政府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统筹解决。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督促墓主亲属采取立碑改卧碑、绿化等形式进行遮掩。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部门要按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先人纪念林的建设管理及传统墓地的改造规范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先人纪念林、传统墓地的建设管理和改造规范等具体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及各类骨灰存放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改造规范业务指导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区民政局、相关街道提出的选址意向统筹考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的规划布局;对布局选址合理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项目,凡符合殡葬改革方向,体现节地生态安葬理念的,在用地计划上给予优先安排;配合街道对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外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坟墓等情况进行依法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畴,逐步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
区生态环境分局:严格检查、监督所辖区域殡葬服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加强殡葬服务单位的环境保护宣传。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严格监督辖区内各项殡葬设施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及时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建墓等行为;指导做好公墓绿化工作;负责先人纪念林选址的确定及环境提升工程。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查处非法销售殡葬用品行为,配合区民政局查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非法销售墓穴(格位)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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