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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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历城政办字〔2018〕48号
各街道办事处,唐王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8〕1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社会民生服务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17〕79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8〕52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城乡全覆盖的养老服务体系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区、街道(镇)、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城乡统筹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更好地满足全区老年人对幸福美好晚年生活的需要。2018年,我区启动建设区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全区新建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4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0处、农村幸福院6处(其中市级任务3处,区级任务3处)。到2020年,每个街道建成1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将现有街道(镇)农村敬老院实施升级改造,实现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全覆盖,有条件的行政村全部建成农村幸福院,基本形成以区养老服务中心为骨干,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敬老院为支撑,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二、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要求和全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现状,区政府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在全区发挥兜底保障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区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集综合为老服务、中短期托养康复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城市社区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老旧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建成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将其打造成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改造升级现有农村敬老院,按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完善提升服务功能,将其打造成为资质合格、功能完备的养老机构。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布局,有条件的行政村要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农村幸福院,将其打造成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综合性照料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三、加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
按照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济民发〔2018〕55号)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养老设施两种类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提供养老服务的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控制在300-800平方米之内;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在1500平方米以上。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并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可按应配建面积的80%进行配置。规划、民政部门要会同各街道(镇),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标准要求,统筹确定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选址邻近医疗卫生设施、交通便利地段;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社区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各土地熟化单位应优先保证包含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地块土地熟化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市每年年初下达给我区的建设任务,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相应用地指标,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由土地竞得人实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分期开发项目应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规划核实,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区政府(或民政部门)。已建成住宅小区需配建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可采取购买、租赁、置换或利用闲置资源和存量房产改造等方式建设。
四、加快推进相关项目建设
全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分3年完成,2018年、2019年各完成建设任务的40%,2020年完成建设任务的20%。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部实行项目化管理,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区政府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区养老服务中心于2018年启动建设,责任主体为区政府。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纳入当年建设任务的养老服务设施,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于当年11月底前建成,次年5月底前投入运营;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于当年11月底前建成使用。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消防改造,并于10月底前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幸福院建设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下,由社区(村)“两委”负责,于当年11月底前建成投用。
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实施建设,利用现有设施改建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面积确实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酌情配置,但最低不少于800平方米。所有列入年度建设任务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五、完善运营管理机制
项目验收合格后,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登记在区政府(或民政部门)名下,其它养老服务设施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由区民政部门建立台帐,统一登记管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区养老服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敬老院须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须报区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街道(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与服务规范》(DB37/T2723—2015)、《居家养老生活照料服务规范》(DB37/T2893.1—2016)和《居家养老康复护理服务规范》(DB37/T2893.2—2016)等,实行精细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运营。区养老服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具备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和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实行公建民营,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以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运营。区养老服务中心和产权登记在区政府(或民政部门)名下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由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招标,其它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和所有权方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招标。条件成熟的农村幸福院也要积极推进委托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运营。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互相配合,有效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管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唐王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协调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监管等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大资金支持。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发〔2014〕122号)和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济历城政发〔2015〕9号)文件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现有省、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保障范围,根据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对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给予一次性建设、开办、运营补助。对建筑面积在300-74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市两级分别给予各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省级分别给予3-6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市、区两级分别给予各4-6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以及每年各2-4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省、市、区三级分别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市、区两级每年各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助。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按照就高补助的原则,享受建设、开办和运营等补助。各街镇也要切实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确保各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抓好督导考核。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区委、区政府对街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列为全区重点督查事项。各街镇要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要按规定实施问责。各街道办事处、唐王镇政府每年年底前向区政府报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历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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