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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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字〔2020〕3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历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济南市历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2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防
3.3预警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装备和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和监督
7.2预案用语释义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预案编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历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跨街道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街道处置能力,需区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对我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辐射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积极预防、科学应对,快速反应、先期处置,社会动员、资源共享,分类管理、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区政府可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2.2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各街道为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成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针对本地区特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本地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请求支援;当本地区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需区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时,应组织本级有关力量支持配合;完成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由事发地区街道或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详见附件2)。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故灾难信息等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1)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区行政区域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港口码头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组成部门和街道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2预防
3.2.1企事业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各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2.2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调查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数量、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密切监控并定期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
(4)统筹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再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必需的应急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险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工作。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至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2)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3)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4)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3.2预警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区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区生态环境部门经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3.3预警状态。发布预警并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信息收集。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收集信息的渠道。
(3)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等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发生强度、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加强预测预报。
(4)防范处置。迅速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终止可能导致事态或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控制事件苗头和发展。封闭、隔离有关场所或区域,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危险警示标识,利用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5)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或撤离可能受到危害人员,并给予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依法实行停产、停运等相应措施。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6)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经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已解除危险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有关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区生态环境发现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事发地街道应当立即(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向区政府报告(力争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在1.5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或者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1.5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街道及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规定报告信息。
3.4.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的首次报告。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明确事件发展情况后的随时报告。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上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4.3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街道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街道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响应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请求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区政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区政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我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时,请求市应急指挥机构安排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置。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污染、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等报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相关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4.2.2.1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发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对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协调做好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居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确定受威胁人员是否需要疏散、撤离,以及疏散、撤离的时间、方式等;
(8)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的各工作组,负责具体承担和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响应启动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协调组织本单位应急处置和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组织或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2.2现场污染处置工作由污染处置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组织制定和落实现场应急排险方案,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有关规定,明确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指导监督涉事单位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洗消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污染处置组组织调查污染源,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并切断污染源。
(2)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制定受污染饮用水源地禁用和应急处置恢复使用方案。
(3)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为后续处置和应对工作提供建议。
4.2.2.3应急监测工作由应急监测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监测污染物扩散方向、扩散范围和浓度,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第一时间获取应急监测数据。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污染物变化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等情况,提出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以及重点防护区域的建议,提出受威胁人员是否需要疏散转移和疏散转移的范围、方式、途径建议等,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2.2.4医学救援工作由医学救援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组织开展伤病员紧急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分类救治,将危重伤病员转运到相关医疗机构救治。视情况增派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2)指导和组织开展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3)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问题导致集体中毒等事件。
4.2.2.5人员转移安置、物资调配和市场监管调控等工作由应急保障组协助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实施。
(1)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2)妥善组织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生命安全,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设备、物资以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快速配送工作。
(4)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等。
4.2.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由新闻发布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坚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与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权威解读事件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区政府按规定对外统一发布。
(4)信息发布形式按照我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4.2.2.7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由社会稳定组负责具体组实施。
(1)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2)对转移人员安置点、应急处置和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加强秩序维护、治安管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物资安全。
(3)做好受影响人员与相关单位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4.3.1终止条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3.2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终止应急响应后,向组织和参与应急处置的各工作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2)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组成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市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由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要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6、应急保障
区政府、各街道要按照《全国生态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各街道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处置环境事件标准要求。
6.1队伍保障
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组织辖区内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开展应急培训,形成由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装备和物资保障
加强装备能力建设。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配备应急监测和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控制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区生态环境部门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有关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对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储备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加强应急资源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完善环境应急资源信息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等物资信息以及生产能力、储备能力、运输能力、通讯能力和有关技术资料的信息储备、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3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发地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预算,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财政部门根据各级党委、政府文件和各部门申请,结合我区财力实际,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支持。
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处置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协调铁路、航空部门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转移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环境风险和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6.6.1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知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发防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明白卡”,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6.6.2区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6.3区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组织的各类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和监督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预案实施后,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政府和各街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应急机构设置、应急预案制定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与执行、应急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和演练等情况以及环境应急装备配置、经费管理使用等加强监督和审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7.2预案用语释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所实施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为确保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以及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实施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涉及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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