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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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字〔2019〕1号
各街道办事处,唐王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历城区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城区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济政办字〔2018〕8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明显增加。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我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持续下降(具体目标详见附件)。
(二)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以推进清洁取暖、企业提标升级改造、扬尘整治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区环保局、区发改委牵头,各街镇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街镇落实,不再逐一列出)。继续推进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济钢阿科力化工有限公司、济南钢城矿业有限公司的搬迁关停。(区发改委牵头)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各街镇在全面完成“散乱污”综合整治销号工作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要将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已验收销号的清单之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分类建立清单,分别依法依规处置。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手续不全或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要做到“两新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或街镇盖章后方可投入运行。要将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已验收销号的清单之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分类建立清单,对辖区内存在的“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区环保局、区经信〔商务〕局牵头,各街镇落实)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3.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落实上级有关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的部署,完成上级下达的煤炭消费控制任务,实现煤炭消费总量稳步下降。(区发改委牵头)
4.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清洁取暖,以街镇或村居为单元整体推进。按照2020年采暖季前全市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3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的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天然气需求,优先推进市区散煤清零;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的用气用电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冬季清洁取暖建设任务。(区住建委、区经信〔商务〕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牵头)
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按规定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严格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济政发〔2018〕9号)要求,确保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区经信〔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5.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大幅减少公路货物运输量,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强铁路水路运输网络建设,大力提升铁路货运能力,积极推动小清河复航,全面提升内河水运发展水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牵头)
加快车辆结构升级。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制定营运车结构升级3年行动方案。自2018年10月1日起,凡财政资金购买的公务用车及市政等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制定计划,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牵头)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6.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砂石加工,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
(五)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7.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持续开展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淘汰工作,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街镇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加强对辖区燃烧醇基燃料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的违法行为。按国家、省、市要求,在用燃煤锅炉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鼓励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鼓励按照3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区环保局牵头)
8.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自2018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化工、水泥等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区环保局牵头)
9.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区环保局牵头)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工业园区的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效整合。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区经信〔商务〕局、区环保局、临港经济开发区牵头)
(六)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0.严格降尘考核。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区环保局牵头)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按照《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济政办字〔2017〕1号)要求,建筑工地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规模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合同期3个月及以上的轨道交通、市政道路、水务水利、拆迁等施工工地,全部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住建部门综合监管平台实时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实施扬尘污染帮包责任制。(区住建委牵头)
严格道路扬尘监管。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主次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8%。对城区单位门前及周边不属于市政道路的地面,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彻底清扫冲刷并保持地面清洁。对渣土车实行全时段监管,每月至少开展2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密闭不严、沿途撒漏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并依法从严处罚,倒查追究所属运输单位及雇主责任,同时纳入运输单位及车辆日常考核记分管理。(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做好全区道路养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提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城乡结合部的道路维护水平,接入市政道路的支路至少硬化200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牵头)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综合利用。到2018年12月底,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区农业局、区农机局牵头)强化街镇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检查,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区农业局、区环保局牵头)完成上级下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省标准)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指标。(区畜牧局牵头)
(七)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的监督抽检工作。(区环保局、区经信〔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全区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环保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区环保局牵头)
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流动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区环保局、区交警大队、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牵头)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持续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区环保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并实施完善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牵头)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区环保局、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牵头)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按照上级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配合上级部门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区环保局、区住建委、区经信〔商务〕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机局、区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等部门牵头)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八)开展工业炉窑污染专项整治。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铁合金、水泥、砖瓦、耐火材料、防水建筑材料、化肥、无机盐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煤气发生炉等8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台账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在开展的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工业炉窑动态管控,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综合整治。(区环保局牵头)
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按照国家、省、市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工业炉窑,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区环保局牵头)
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严格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省、市有更严要求的从严执行;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区环保局牵头)
16.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区环保局牵头)
(九)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
17.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按照上级时限要求,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区环保局牵头)
18.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起,工业行业中,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建筑行业中,按照国家要求,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联合发布的地方标准);汽修行业中,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区环保局牵头)
19.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 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近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漫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区环保局牵头)
20.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结合泉城环保利剑行动,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执法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区环保局牵头)
21.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和后处理装置,按上级时限要求,完成年销售汽油量大于3000吨(含)以上的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工作,完成全区范围内加油站油气回收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区环保局牵头)
(十)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22.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加大餐饮业环境污染监管力度,对违法排放餐饮油烟和污水的行为实行限期整改、处罚等多种监管方式。(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十一)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按照国家、省、市要求, 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根据上级预警要求,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2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首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十二)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5.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重点对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砖瓦、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错峰生产方案要按要求报送区经信(商务)局、环保局、发改委备案。(区经信〔商务〕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牵头)
26.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建材、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对绕城高速以内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 。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区环保局牵头,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按职责落实)
(十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7.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制定出台的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按上级时限要求,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完成购置配备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区环保局牵头)
强化科技支撑。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加强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等科技项目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区环保局牵头)
28.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区环保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街镇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要按照管发展要管环保、管生产要管环保、管行业要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工业炉窑整治、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牵头)
(三)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按照国家、省、市部署安排,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要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区发改委、区经信〔商务〕局、区住建委、区供电公司牵头)
(四)实施严格考核问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街镇,强化督察问责。按照国家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区委区政府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对评估考核实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
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各有关部门每月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街镇或部门下发预警通知函;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街镇,按照有关规定约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街镇或部门,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环保局牵头)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根据情况适时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历城广播电视台牵头)
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区环保局牵头)
附件:济南市历城区2018年采暖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济南市历城区2018年采暖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
区 县 | PM2.5平均浓度(微克/立方米) | 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比例 | |
2017年10月1日-2018年3月31日 | 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 | ||
历城区 | 60 | 58 | 2%以上 |
全 市 | 69 | 67 | 2%以上 |
注:采暖季全市PM2.5平均浓度以国控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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