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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370112004203737J-A/2020-6025848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济历城政办发〔2020〕4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0-09-16
2020-09-16
2023-12-31
失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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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历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发〔2020〕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历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历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面推进我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1号文件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20〕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全面完成《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全区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时间节点。

1.2020年11月底前,全面落实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2.2022年3月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区、街道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3.到2023年,全面完成《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建成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

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责任分工见附件),结合我区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二)抓好其他领域标准指引落实工作。

2022年3月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情况,进一步完善全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

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四)推进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区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集中发布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积极借助区级融媒体中心优势和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全区各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五)完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工作制度,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六)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

立足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实际,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七)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

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八)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坚持规范引领,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明确接收、移交、审核、办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限,加强部门会商协作,重视民众合理诉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予以答复反馈。

(九)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

要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牵头部门要主动抓,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我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评价。2020年,我区将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列入对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基层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要紧盯时间节点,按时推进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将工作进展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将政务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向省、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积极报送和宣传推广。


附件:26个试点领域责任分工


附件

26个试点领域责任分工


1.城乡规划领域(国土空间规划)(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2.重大建设项目领域(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4.财政预决算领域(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5.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牵头单位:区应急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6.税收管理领域(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7.征地补偿领域(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保障性住房领域、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9.环境保护领域(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0.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1.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2.扶贫领域(牵头单位:区扶贫办,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3.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4.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市政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区城管局(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5.就业领域和社会保险领域(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6.社会救助领域和养老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7.户籍管理领域(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8.涉农补贴领域(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9.义务教育领域(牵头单位:区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20.医疗卫生领域(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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