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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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济历城政办发〔2018〕1号
各街道办事处,唐王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4号)、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济编发〔2017〕47号)和中共济南市历城区委办公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历城办字〔2017〕6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基层执法联动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就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分工科学、权责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精简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职责界定原则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责边界。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负责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后续监管职责。
(一)对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职能,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或承接职能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严格审查,依法查处,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职能部门。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吊销许可证明文件或者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应及时告知职能部门依法核实处理。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书面资料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后续情况,应及时通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日常巡查,力求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涉嫌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及时通报职能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职能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应严格审查,及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职能部门。
(三)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对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事项,未达到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事项,以及资格、资质类事项,由职能部门负责监管,职能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认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三、建立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1.综合执法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事项,相关案件资料由原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原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对于综合执法事项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的,职能部门应当事先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2.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职能部门管辖的,或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3.职能部门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职能部门的认定意见、鉴定结论以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等。
4.案件移送应当以职能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
1.职能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先行登记分类,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答复。
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答复;需要移送的,以及主要涉及管理问题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职能部门处理,由职能部门予以答复。
(三)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属于共享范围: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调整情况;职能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职能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与职能部门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4.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职能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数据资料)。
5.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工作简报等。
7.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四)协调会商制度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职能部门应建立双方协调会商制度,研究解决职能部门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后监管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调会商会议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主动采取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参与执法,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及时到达现场参与执法。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参与的,构成追责事实的可以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执法协助制度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提供咨询意见的,以及需要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及检测、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或机构,该部门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认定、咨询意见、检测和鉴定结论,并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检测、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检测、鉴定结论。
(六)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制度
建立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案件性质,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案件侦查活动,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必要时协助做好证据固定、现场控制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区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对接,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
职能部门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未果的报区政府解决。
(八)基层执法联动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唐王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统筹辖区内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派驻机构及街镇相关部门的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管理区、村(居)及相关物业管理单位的属地监管优势,协调解决执法难点,组织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行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职能部门间的高效协作配合,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下,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对工作推进中涉及的问题深入研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狠抓工作落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的责任,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要将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抄告制度、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协调会商制度、执法协助制度、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制度、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等落到实处。
(三)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街镇主体作用和管辖优势,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问题。整合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社区管理、民生服务等网格体系,完善区、街镇、村居三级网格化管理体制,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做好执法信息预警和发现上报、执法联络配合等工作,有效扩大执法监管覆盖面。
(四)强化业务培训。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业务学习、查阅资料、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提高执法业务能力。
(五)强化监督考核。要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部门协作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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