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项目(历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济(历城)征方案告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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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项目(历城段)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济(历城)征方案告字〔2024〕2号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对《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项目(历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27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拟征收范围内公众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房屋征收办公室或发送电子邮件至jnslcqzjwzsglk@jn.shandong.cn。
特此公告。
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 八楼A805
联系人:季峰,朱希亮
电话:88023641
附件:《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项目(历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项目(历城段)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项目(历城段)建设需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拟对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项目(历城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经市政府令第285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4〕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拟征收范围及拟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
(一)房屋拟征收范围
房屋拟征收范围为:项目拟征收范围南起凤凰路隧道北洞口,向北再转向东沿规划凤凰路-荷花路快速路,东至机场高速东约750米处,不包含高新区及历下区部分。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拟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共涉及非住宅1户,房屋面积约2639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等有关事项
签约时限为7天,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该项目为政府组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结合项目性质及初步规划意见,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申请情况安排异地安置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发〔2017〕4 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房屋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内,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附属物补偿及设施迁移费
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地下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详见附件1)予以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予以补偿;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予以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设备设施,被征收人能够迁移使用的应当迁移,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迁移费;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智能化系统等设备设施或迁移后价值明显受损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七、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八、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在征收部门公布调查结果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符合房改购房资格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进行催告,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1.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2.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名称 | 单位 | 迁移费(元) |
固定电话 | 部 | 140 |
宽带网(住宅) | 端口 | 180 |
宽带网(非住宅) | 端口 | 380 |
空调 | 台 | 400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400 |
注:其他大型设备设施迁移费及搬迁损失补偿费,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附件2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24砖院墙 | M2 | 160-180 |
12砖院墙 | M2 | 80-100 |
砖石(乱石)院墙 | M2 | 180-200 |
院落内砖铺地面硬化 | M2 | 60-80 |
院落内水泥地面硬化 | M2 | 60-90 |
防盗网 | M2 | 80-120 |
栅栏式防盗门 | 个 | 300-500 |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 个 | 800-1200 |
塑钢、彩铝窗 | M2 | 180-220 |
断桥铝窗 | M2 | 300-400 |
卷帘门 | M2 | 200-260 |
玻璃钢防雨罩 | M2 | 60-90 |
雨搭 | M | 50-70 |
注: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正式房屋的塑钢、
彩铝窗、断桥铝窗不再另行补偿。
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补偿有异
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附件3
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乔木 | 胸径5厘米以下 | 10—30元/棵 | —— |
胸径6—10厘米 | 30—60元/棵 | ||
胸径11—15厘米 | 60—70元/棵 | ||
胸径16—20厘米 | 70—120元/棵 | ||
胸径21—25厘米 | 120—240元/棵 | ||
胸径26—30厘米 | 240—360元/棵 | ||
胸径31—40厘米 | 360—480元/棵 | ||
胸径40厘米以上 | 480—600元/棵 |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10—20元/墩 | 1.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2.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 |
一年生以上 | 20—30元/墩 | ||
果树 | 幼龄期(区分树种) | 60—90元/棵 | 包括苹果、梨、桃、石榴、山楂、杏、无花果、枣、柿、樱桃、核桃等。 |
初果期(区分树种) | 200—300元/棵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 400—800元/棵 | ||
衰老期(区分树种) | 180—300元/棵 |
注:未列明的其他树木补偿标准,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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