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历城)征告字〔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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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历城)征告字〔2023〕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的规定,历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历城)征字〔2023〕6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济南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项目(历城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为:项目征收范围涉及山大南路站(东至工业南路,西至二环东路,南至济南长途汽车东站,北至东环国际广场)、茂岭山路站(东至七里河路,西至山东振鲁建业有限公司,南至工业南路,北至山东济南中外运有限公司),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10日,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
按照《济南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项目(历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济南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项目(历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 4月10日
济南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项目
(历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济南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项目(历城段)建设需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济南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项目(历城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为:项目征收范围涉及山大南路站(东至工业南路,西至二环东路,南至济南长途汽车东站,北至东环国际广场)、茂岭山路站(东至七里河路,西至山东振鲁建业有限公司,南至工业南路,北至山东济南中外运有限公司),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共涉及住宅72户,房屋面积约0.44万平方米;非住宅5户(以最终实际签约户数为准),房屋面积约1.55万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征收预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10日,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该项目为政府组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结合项目性质及初步规划意见,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申请情况安排异地安置产权调换房屋。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部分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
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非住宅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已进入土地收购程序的由土地收储机构完成土地收储工作;未进入土地收购程序或在规定期限内(45日)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
五、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
(一)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项目内有2套及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的认定,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被征收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及面积
该片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对档选房。安置房源为历城区魅力花园,为框架结构的高层住宅,房屋总计10套。
分档 | 被征收房屋情况 | 安置房屋情况 | ||||||
套内面积 | 户型 | 楼号 | 房源 | 房型 | 建筑 面积 (㎡) | 套内 面积 (㎡) | 公摊面积 (㎡) | |
一档 | 50以下 | B1 | 2# | 2 | 2房2厅1卫 | 72 | 50.56 | 21.44 |
二档 | 55以上 | D1 | 2# | 8 | 3房2厅1卫 | 107.72 | 75.65 | 32.07 |
合计 | 10 |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有跨档选房需求的,由本人提出跨档选房书面申请,根据房源情况,可进行跨档选房。被征收人跨档选房的,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因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为现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给予补偿。
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九、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含已签订临时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被征收人)起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5日但不超出8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2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8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签约期限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货币补偿奖励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补偿价值结合上述时间节点进行计算。
2.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三)补助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配档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十、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对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1.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2.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4.安置房规划平面图、户型图
附件1
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名称 | 单位 | 补助费(元) |
固定电话 | 部 | 140 |
宽带网(住宅) | 端口 | 180 |
宽带网(非住宅) | 端口 | 380 |
空调 | 台 | 400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400 |
注:其他大型设备设施迁移费及搬迁损失补偿费,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附件2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24砖院墙 | M2 | 160-180 |
12砖院墙 | M2 | 80-100 |
砖石(乱石)院墙 | M2 | 180-200 |
砖铺地面硬化 | M2 | 60-80 |
水泥地面硬化 | M2 | 60-90 |
防盗网 | M2 | 80-120 |
栅栏式防盗门 | 个 | 300-500 |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 个 | 800-1200 |
塑钢、彩铝窗 | M2 | 180-220 |
断桥铝窗 | M2 | 300-400 |
卷帘门 | M2 | 200-260 |
玻璃钢防雨罩 | M2 | 60-90 |
雨搭 | M | 50-70 |
注: 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补偿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
附件3
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乔木 | 胸径5厘米以下 | 10—30元/棵 | |
胸径6—10厘米 | 30—60元/棵 | ||
胸径11—15厘米 | 60—70元/棵 | ||
胸径16—20厘米 | 70—120元/棵 | ||
胸径21—25厘米 | 120—240元/棵 | ||
胸径26—30厘米 | 240—360元/棵 | ||
胸径31—40厘米 | 360—480元/棵 | ||
胸径40厘米以上 | 480—600元/棵 |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10-20元/墩 | 1.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2.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 |
一年生以上 | 20-30元/墩 | ||
果树 | 幼龄期(区分树种) | 60-90元/棵 | 包括苹果、梨、桃、石榴、山楂、杏、无花果、枣、柿、樱桃、核桃等。 |
初果期(区分树种) | 200-300元/棵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 400-800元/棵 | ||
衰老期(区分树种) | 180-300元/棵 | ||
注:未列明的其他树木补偿标准,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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