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坤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谋划、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资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荒山是指尚未开垦或开发过的山,也可以指那些偏僻、人迹罕至的山,主要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山地,没有经过人类活动的影响,较为原始和未被开发。
一、科学谋划方面。历城区的山体资源主要集中在港沟街道办事处和彩石街道办事处,很多山体位于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山体保护红线内,尤其是荒山,国家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山体保护红线出台了严格的规定。
(一)山体保护红线。2017年12月4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山体保护名录分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的除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景观游赏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在一般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探矿采矿、挖砂取土,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坟墓,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既有建(构)筑物。”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于2018年5月1日起实行。
(二)生态保护红线。2023年1月1日,山东省生态环
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3〕1号),通知中明确:“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上述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确省政府认定意见办理要求(六)市级申请。设区的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向省政府提出出具认定意见的申请。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涉及的设区的市政府共同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请示文件;2.设区的市政府出具的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3.设区的市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有关材料,包括论证报告、专家意见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七)省级认定。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审查,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报请省政府出具认定意见。”
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
(一)土地整治。按照《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要求: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和其他行业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将未纳入耕地、林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须根据管理权限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实施的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批准项目立项的依据。新增耕地来源大于15度坡的,原则上不得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确需开垦的,须经县级论证评估,省级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立项实施。
目前,国家正在就耕地“大占补”政策改革征求意见,如果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建议相关街道办事处可先行提交相关资料审查,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行实施。
(二)、设施用地登记备案。根据现行部、省、市、区关于设施农业用地通知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设施用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同等备案权限)备案,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济历城自然资发[2021]10)要求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接收街道办事处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审查函,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出具审查意见,其中自然资源局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能性进行认定;对是否占用生态红线、山体保护红线进行认定,如涉及占用,反馈项目所在街办完善项目资料后,上报有批准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涉及保泉禁建区、林保用地区等情形反馈街办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济南市历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