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商住综合楼底商餐饮油烟扰民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收到您的区政协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各相关科室商讨该提案,同时组织业务科室进行落实,并积极对接咨询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一、部门职责分工
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2.部门职责。按照《济南市2021年餐饮油烟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有序开展餐饮油烟整治工作。一是城管部门推进餐饮油烟污染联合治理,对未安装油烟污染防治装置或者已安装油烟污染防治装置但超过排放标准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二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积极开展餐饮企业油烟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排放的油烟是否超过排放标准做出技术认定,对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进行抽测,对油烟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认定结果移交市城管部门实施处罚。三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建档管理工作,力争做到一个餐饮企业一套档案。督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定期移交城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汇总城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依法依规取缔打击无证无照餐饮单位。四是工信部门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餐饮行业自律,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餐饮服务单位建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鲁市监注规字〔2024〕1 号)第九条 建筑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
(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四)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
市场主体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已经
在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二、工作开展情况
1.强化监测和技术认定工作。加强监测人员业务能力学习培训,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反映频繁的点位做到“应测尽测”。2024年共监测65家餐饮单位,对11份自行检测报告进行了认定。
2.部门联合执法。组织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以“两整治两规范”为原则,即整治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油烟污染,规范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规范使用清洁能源,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监督”,逐街入户对全区各类餐饮门店油烟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摸排,建立相应台账,积极推进“一户一档”制度,将各类餐饮单位数量、油烟净化安装设施、日常维护清洗记录等情况登记在册,确保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全覆盖、无盲区、零死角”。
三、下一步打算
1.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餐饮油烟整治工作职责分工,我局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油烟监测工作,如监测超标及时移交城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部门联合执法,规范餐饮油烟管控措施,减少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利用好在线监控系统,严管严控餐饮油烟超标行为。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扩大宣传,利用工作群、上门服务、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和各餐饮业经营者普及餐饮油烟排放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认知和参与度,规范引导餐饮业经营者自觉履行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营造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希望您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