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本着既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要防止浪费、节约开支,确保干部职工基本医疗的原则,根据省、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享受区级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我区财力可能和公费医疗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我区公费医疗年度经费定额。一九九三年公费医疗定额为人均240元。区公费医疗办公室从中预留15%,作为定点医院管理费用;其余部分按核定的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下拨给定点医院控制使用。
第四条 公费医疗经费支出超出定额部分按4:4:2的比例,由财政、定点医院、享受个人所在单位共同分担(即财政40%、医院40%、单位20%)。
第五条 实行医疗费与个人挂钩。享受个人负担门诊医疗费的10%,住院医疗费的5%。年度内享受个人累计负担最高不超过200元,超过部分经审核实报实销。病人因病情需要转诊或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回定点医院结算。
享受个人系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因工伤、患烈性传染病、癌症、精神病、职业病等特殊病种的医疗费,不列入与个人挂钩范围,可凭医院诊断意见和单位证明,经审核实报实销。
公费医疗经费以定点医院管理为主,定额内结余归医院,用于改善医疗条件。
第六条 严格实行定点医疗制度。享受个人,除急症等特殊情况外,一律由本人持医疗证到所在单位定点医院就诊。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以选一个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院。在当地离休的干部及退休职工,一般随单位定点医疗,情况特殊者,经单位提出申请、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可给予调整。
第七条 切实加强医院管理。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院,要成立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费医疗管理中的问题,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公费医疗门诊实行专诊专医,坚持实行“大病历、双处方”,完善会诊、专诊制度。公费医疗专职医生要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第八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个人的思想教育,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定期公布享受个人医疗费开支情况,加强群众监督。
第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奖惩制度。区公费医疗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医疗单位、享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管理公费医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拟定适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的改革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