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我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现对“济南市历城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不含离休人员),门诊就医一律交纳现金。住院或转诊病人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或单位先垫付,然后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年龄段汇总造表,单位领导审查,季度末到定点医院按报销规定进行结算。
二、提高公费医疗定额标准,调控与个人挂钩比例。离休人员的定额标准,由原来的480元提高到1000元;退休与在职人员的定额标准,由原来的240元提高到320元。45岁以下的(含45岁)人员,个人负担门诊费用的20%,住院费用的10%;45岁以上人员,个人负担门诊费用的10%,住院费用的5%。取消个人负担超过200元后全额报销的规定。公费医疗费用超出定额部分的20%,由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所在单位承担,可在结算时由定点医院扣留。
癌症与精神病、烈性传染病等特殊病种患者,确诊后其门诊费用按95%报销,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三、提高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比列。即一次(项)支出的100元以上的检查,进口药品和每盒(瓶)单价50元以上的国产药品(不论处方量大小),一律在原自负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20%。
四、凡患者个人或所在单位自找医院、自清医生、自购药品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发现不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药费单据,如自费药品和弄虚作假的,停报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当季的全部药费,其当季包干定额指标不再下转。
五、公费医疗办公室和医疗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负责公费医疗的医生,要认真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对所有公费医疗就诊病员一律填写大病历,双处方和病历要一致,避免重复或连续用药。杜绝医生开药问病人,每月每人所开处方平均值不得超过20元。对不遵守规定所超出的部分费用,由开处方者承担。
六、调入调出人员要及时办理公费医疗转换手续,特别时调出人员、死亡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及时到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对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停办该单位调入人员的公费医疗,停报单位的医疗费。
十、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其执行。本规定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