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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资格

作者:

日期:08-05-09

出处:

    一、审批事项:发票领购资格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发票领购申请表》

原件

4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1

 

4

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印模

原件

1

备案

5

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

复印件

1

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6

房产、土地证明

复印件

1

自有经营场所的

7

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和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复印件

1

租赁场所经营的

8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9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0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 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办事程序: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分局办税服务厅)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7、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即时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办结时限:资料完备有效,及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发票工本费按省物价局核准的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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