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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作者:

日期:08-05-08

出处:

    一、审批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二、申请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书。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申请收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弃婴发现地或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的,且手续齐全,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四、办结时限:通过调查核实符合法定条件的在60日内发给《收养登记证》。(弃婴公告满60天)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价费字[1992]249号,计价格[2001]523号收取以下费用:
    1、申请费20元;2、收养工本费10元;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4、公告费230元。
    办理机构:历城区民政局民政审批窗口 
    联系电话:88161213     经办人: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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