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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作者:
日期:08-05-08
出处: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历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历城区政府主管本区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由民族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指导少数民族联谊会开展工作;组织接待来我区学习、参观、考察的少数民族团队。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帮困、清真饮食网点建设工作;落实国家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保持宗教领域的稳定;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处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需由政府部门协助和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制止不正常的宗教活动,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及时处理由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 六、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有计划地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承办区人大、政协交办的提案、建议等事项;发挥宗教旅游资源、宗教文化的独特优势,为我区经济建设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七、了解掌握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渗透的信息;调查研究本区民族宗教方面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支持和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 八、指导全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负责本局所属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人事、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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