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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6-22

事项名称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

事项类别

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强制认证、许可证等法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机构

区质监分局

申报范围

无需申报

办理依据

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强制认证、许可证等法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除前条规定以外,适用一般程序。

所需资料

根据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供

承诺期限

适用一般程序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区质监分局稽查队 七里河路1号 邮政编码:250100 联系电话:0531-88115135

常见问题解答

1、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

(1)陈述申辩的权利;

(2)行政机关将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决定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怎么办?

可选择以下途径:

(1)自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起行政复议;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先行申请复议;

(4)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此处罚款数额是指罚没款总数)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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