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核 二、审核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 三、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申请表和相同照片一张。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附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附复印件。60周岁(含)以上或者未满14周岁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如暂住户口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于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也可到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或者身患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年龄未满14周岁的,须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提交申请,或者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办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交验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原通行证。 四、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济南市市区居民申请往来港澳地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由本人向历城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领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交费。 (2)经审核、审批后制证 (3)本人凭“回执单”领证。 五、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依据鲁公外[1993]1967号,鲁价费发[2002]348号,一次签注、加注:20元人民币;二次签注:40元人民币;多次签注(不超过一年):100元; 三年多次签注:300元人民币。 办理机构:历城区公安分局综合警务大厅 联系电话: 8508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