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临时救助标准
113701120042034625/2024-6499781
区民政局
2024-02-28

临时救助标准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一、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1-3(含)万元,最高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3-5(含)万元,最高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5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

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之外的,其他低保边缘及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 1-5(含)万元,最高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5-10(含)万元,最高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6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1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区民政局

1278

信息发布总数

41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