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历查阅及复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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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病历查阅及复制由申请人提出,医务科受理。
2、申请人应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3、病历的复印、复制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进行。
4、复印、复制病历时,由本院工作人员将病历送达中心办公室,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
5、复印、复制内容: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各类报告单、各类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单记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除此之外其它项目不予复制。
6、申请人进行相关登记确认后,复制件加盖医院公章交申请人。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规定完成病历的时限后双方在场共同封存病历。
8、病案管理部门应设立病历交接记录本、病历复制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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